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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紫菁表示,針對所刪除的違規事由,以汽車駕駛人違停或臨停為主要條款,參考本條修正草案的立法理由,行政院對此的配套措施,是從工程面改善,提供民眾及營業車輛妥適上、下客貨車或臨時停車及行人空間,並分擔警察機關執法量能,但如汽車駕駛人有明顯違規致影響交通安全及秩序時,均只能以當場舉發的方式,將造成通報責任落在民眾身上的疑慮,而且一經民眾通報,主管機關人員就需要到場確認違規事實,一旦通報數量遽增,也將造成基層人員的負擔。如此不但未能達成降低違規案件的目的外,也未能有效分擔警察機關執法量能。
城紫菁也說,有關違規記點,依現行有效法律規定,汽車駕駛人違反道交條例,除依各該規定處罰外,還可以依其危害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的程度記違規點數,若在1年內違規記點達12點,吊扣駕照2個月,2年內如吊扣駕照2次,再經記違規點數,就會被吊銷駕照。但在修正草案版本中,必須要經當場舉發,才能記違規點數。針對逕行舉發的案件,只要接受道交講習或吊扣、吊銷駕照,不再記違規點數。修法理由在於兼顧職業駕駛人的工作權,以及減少民眾檢舉及記違規點數所衍生的爭議。
她指出,違規記點的效果,重則將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,相較於一般駕駛人,職業駕駛人行駛於道路及違反道交相關規定次數及機率更高,以現行規定違規記點的效果而言,吊扣或吊銷駕照將嚴重影響職業駕駛人的工作及財產基本權,使道交條例的違規記點規定,發生實質不平等,而且侵害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的情況。她說,違規的職業駕駛人,不但要依照道交相關法規負擔罰鍰外,在寬鬆認定的違規記點制度下,更容易被吊扣或吊銷駕照,如是考量職業駕駛人因更一般駕駛人更頻繁使用道路,更應遵守交通規則,以維護全民交通安全及秩序,政府應就職業駕駛人經常違規的事由給予物理上、實質上的改善,避免職業駕駛人迫於生計而違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