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郭昱晴質詢時指出,剴剴案發生後,衛福部只暫停兒福聯盟的收出養業務,並沒有用任何專案來做查辦,捐款帳號依舊在線上,但這並非兒盟媒合保母首次出事,早在5年前,就發生新竹出養女童「佩佩」事件,但「佩佩」的死更讓人不捨,因為無聲無息,顯得相當卑微,在大家都在追究衛福部做法時,都忽略教育部也是兒盟主管機關之一。
郭昱晴提到,兒盟過去發生花3.7億元買辦公室爭議時,教育部曾在新聞稿中提到,兒童福利聯盟是教育部於80年12月17日台(80)社68936號許可設立,以「倡導兒童福利觀念,推展兒童教育,保障兒童權利,促進兒童健全發展,增進兒童福利」為宗旨;換言之,其業務涉及「兒童教育」(教育部主管)及「兒童福利」(衛福部主管),屬《財團法人法》第3條所定,需要被督導、查核、檢討,想請問教育部有做到嗎?
林騰蛟回應,教育部依照《財團法人法》規定去監督財團法人,每年1、5、12月都會要求各財團法人,送交年度工作計畫、工作報告、財務報表等,主要是針對會務、財務部分進行督導。
郭昱晴指出,兒盟成立宗旨包括倡導兒童福利觀念、推展兒童教育、保障兒童權利、促進兒童健全發展、增進兒童福利為宗旨,也是教育部主管機關所認定,想了解剴剴案是否有違反該宗旨;另外依據《財團法人法》規定,財團法人違反設立許可條件,管理、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,辦理業務不善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,已不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等,主管機關得以糾正,並命其限期改善,屆期不改善者,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,想問教育部做了什麼懲處?
林騰蛟表示,已剴剴案來說,確實在宗旨部分,有檢討空間,該起重大社會案件,也涉及兒福聯盟收出養、委託保母疏失,恐有違反兒少法令的規定,教育部將在1個月內,會同衛福部,依據《財團法人法》規定,進行專案檢查,檢視財產狀況、是否違反設立條件,以及違反其他法令規定等,情節嚴重的話,可以廢止他們的設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