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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審理時,郭冠霖辯稱以1萬元代價雙方談妥性交易,但過程中因女方嘔吐才作罷,也稱有向酒店幹部談妥找有私下性交易的小姐,但幹部於偵查時卻未提及此事,懷疑可能係因擔心之後無法在酒店生存。而女方則表示,她在喝下3、400毫升的威士忌後,便漸漸失去意識,醒來就發現自己全身赤裸,並見到郭坐在床旁邊,懷疑自已遭性侵。
女方指出,經紀人打電話來問她在哪時,郭便將手機拿在她耳邊,要求說已經回家,但自己沒有照做,之後郭拿走她的手機離去。法院一審勘驗停車場、電梯等監視器畫面,發現女方由郭與其友人抬著移動,本人完全無法行,現場也採集到嘔吐物,足以證明女子已經呈酒醉狀態,難以表達性交易意願。
法官考量郭後飾詞否認犯行,難認有悔意,依乘機性交未遂處2年4月、竊盜罪7月,合併處2年8月。檢方提出上訴,指診斷證明書中,女方私密處有擦傷,足認郭有以外力侵入,原審認定僅有未遂,似有違誤。高院法官認為,此說法其舉證尚未逾越毫無合理懷疑之有罪門檻,因此駁回維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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