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黨產會於民國106年6月中旬作出行政處分,向國民黨追徵8.6億元,案件後來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執行,行政執行署已陸續執行查封國民黨產多筆土地,國民黨不服,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,並聲請停止執行獲准。
北高行審理後認為,國民黨陸續於46年至50年間登記取得458筆土地所有權,過程中並未給付對價給國家、即無償取得這些土地,也非源自於黨費等一般收入而來,於105年8月10日黨產條例公布時,已非政黨、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所有之財產,依黨產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即應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。
北高行指出,這458筆土地現均已被徵收或已移轉予第三人而無法返還,依黨產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應予追徵,因此黨產會依法對國民黨的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總計8億6488萬3550元,尚無不合,判決國民黨敗訴。
國民黨不服,提起上訴,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。最高行認為,一審判決並無違誤,14日駁回上訴,仍判國民黨敗訴,全案確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