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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審台東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,嚴惠美審理時否認拜票給錢,指稱選舉人名冊於民國111年11月6日製作,她在此之前尚難知悉簡男、森女有無投票權,陳女則顯非有投票權之人,也不能成為當選無效的事由。
台東地方法院去年5月傳喚簡男、森女、連男、陳女4名證人,簡男證述,嚴惠美於111年3月中旬握手拜票,並順勢遞留現金2000元,隨後又走向森女,以同樣手法塞了2張1000元鈔票於森女手中。
連男表示,111年9月間,嚴家姊妹來訪,嚴亞美將現金1000元包在名片上交予他手中,當下還說「小聲一點別人會聽到」。
台東地方法院認定,陳女為無投票權之人,嚴惠美即便交付1000元為對價,並不構成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。但嚴惠美對其他3名證人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所定的賄選行為,判決當選無效。
嚴惠美提起上訴,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今天下午駁回嚴惠美上訴,當選無效確定。
台東選委會表示,是否有最高票落選遞補問題,要等到收到法院判決書後才會討論。(編輯:蕭博文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