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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椒華進一步指出,台灣社會是有意願、有能力跟上全世界民主國家的潮流,更徹底的落實民主政治。所以不該讓上一代制定的不合理的修憲門檻,阻礙了青年參政的機會。「為了促進青年參政、世代正義,時代力量認為,推動18歲公民權的努力,不該因為這次修憲未過關就停止,讓青年又要花十幾年的時間,等一個難以通過的修憲案。」陳椒華說,應該持續在立法院於制度內嘗試更多方法來推動,因此時力黨團在本次院會中提出了18歲公民權的草案,也呼籲朝野各黨團在剩下的兩個會期中,一起用修法的方式來實現18歲公民權。
黨團總召邱顯智強調,18歲公民權完全可以透過修法來實現。而且在嚴謹的憲法學理分析、正確的憲法解釋下,18歲公民權的修法也不會違憲。已經有專家學者指出,憲法第130條關於年滿20歲的國民有選舉權的規定,應該被解釋為對於立法者「制定年齡限制的上限」,立法者不能往上調高到例如21歲,但是可以往下調到18歲。
邱顯智說,從消極面來看,憲法的核心功能在於限制政府權力,避免國家公權力被恣意濫用或被少數人佔有,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和促進公共利益。因此憲法上關於人民選舉權的規定,本來就不應該要嚴格的、限縮的解釋,而是應該要朝「偏向人民權利保障的方向進行解釋」。而從積極面來看,成熟的民主國家應該盡可能開放、擴大利害相關人表達意見、參與和影響政策決定的管道。因此降低投票權年齡的法律修正,其實是憲法第1條所揭示的「民主國原則」對政府的要求,唯有將憲法第130條解釋為年齡限制的上限,才是真正符合民主精神的憲法解釋。
黨團幹事長王婉諭則直言,可能會有人質疑「若修法就可行,當初為何要修憲?」有關於18歲公民權要依循什麼途徑處理的爭議,其實一直存在,更難以說有一個正確答案。但作為立法者及一個堅信世代正義價值的政黨,基於對未來世代的責任,立法者的職責就是要窮盡所有制度上的可能性,來修正現行規範導致的不公平與不正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