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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內政部公告的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》中的第13條規定,買方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「房地總價5%」作為交屋保留款,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。但民眾Michael在新北市購買的預售屋,簽約後竟發現合約上的交屋保留款變成「5萬」,「總價5%」差很多。事後他向代銷反映時,發覺建商的態度很硬,就是不願意依法調整。
Michael說,當時希望可以聯合其他住戶一起爭取把5萬變回5%。沒想到,有些住戶拒絕參與,「因為他們認為建商比較大,所以該聽建商的,甚至有些認為5萬是合理的。」雖然深受打擊,但Michael沒有放棄,堅持向地政局檢舉建商,最終才成功將合約的5萬改回5%,也讓整棟住戶的交屋保留款都回歸法令規定。
Michael強調,很多消費者其實都會「怕建商」,覺得去申訴會被刁難,然後得罪了建商反而讓自己房子的施工品質下降,但如果事前不爭取,事後碰到問題只會更大,這也是我堅持要去投訴的原因。吳翃毅也提醒,消費者一定要記得,「交屋保留款一定是5%,可以更多,但絕對不能少」,因為許多消費者只會記得「5」這個數字,因此才有些偷吃步的建商會把交屋保留款改成「5萬」,這點消費者千萬要要特別注意。
公設被迫點交 民眾無奈只能硬吞
另一個案例張小姐,則是看到契約書中提及:「自召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屆滿二個月時,視為已由全體分所有權人點收接管移交完成,甲方無條件同意乙方得逕為結束代管責任。」這條文意味著,房子的公設不管住戶有沒有人不滿意,最終一定要簽同意點交。
張小姐說,這是相當不合理的要求,不管建商是否有偷工減料,住戶都求償無門。「建商根本是在利用住戶,因為很多住戶不知道法條,也不會把契約書看完!」當她和代銷反映,業者也只有含糊答覆、一笑置之,並沒有給完整的說法。而她原本也希望串連其他所有權人向建商抗爭,但多數人都不太在意,最終也只能放棄。
吳翃毅表示,這項條文其實非常不合理,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屆滿二個月 ,與公共設施部份根本沒有關係,若建商不妥善修補公共設施,屋主可依照《公平交易法》25條。《公寓大厦管理條例》第57條明文規定關於點交事項來要求改善,「不是建商說了算才對!」有部份不肖建商契約會這樣「自爽條款」,意即建商自管委會成立即喪失代管人身分,其實這類條款已經違反《民法》第71條及《公寓大厦管理條例》57條規定,應為無效。
消費者是弱勢 事後爭取事倍功半
《住展雜誌》研發長何世昌指出,在與建商交涉爭議的過程中,消費者通常都處在弱勢,理論上雖然站得住腳,但多數人為了能拿到房子,多少還是會有退讓,「畢竟房子還沒到手前,建商能用的手段很多,加上現在房價漲得兇,更是有恃無恐!」消費者在爭取自己的權益時,必須先確認自己的目的,如果只是想拿到部分補償,可以跟建商協調例如送個家電、部分裝潢等,但如果真的覺得不合理,建議直接提告會更有效。
消保處消保官王德明說,買房最重要的就是要了解契約書,把契約書帶回家看,一方面讓你能清楚了解裡面的法條,能和網路上的內政部範例契約書做對比,另一方面也能讓你冷靜下來,花一點時間認真思考要不要買這間房。「魔鬼藏在細節裡」,很多似是而非的條文,如果真的不懂,一定要請教專業律師或相關單位專家,不要簽約之後再來懊悔。